本院受理的(2025)皖0103民初7830号原告合肥琪明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73468元及暂定逾期付款利息2323.43元,暂计75791.43元(利息以73468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日暂计算至2025年3月3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为2323.43)实际计算利息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10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