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皖0191民初4721号原告安徽宇诚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汪红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18月1月1日至 2023年12月31 日拖欠的物业费共计4852元(114.23㎡*0.59元/月/㎡*72个月)并按所欠费用的30%支付违约金1455元,总计6307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被告汪红霞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