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25)皖0103民初2953号原告钱永生与被告合肥东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刘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合计10658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78847.84元(以10658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标准暂计至2025年3月10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上合计金额为1144647.84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担保费3434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25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