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皖0191民初7010号原告刘巧慧诉胡天文、张志伟、郑蔡越、马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02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截至2024年12月2日产生的利息58107.39 元,此后利息以130200元为基数,按月息1.28%标准自2024年12月3日至全部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三、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损失5000元;四、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各被告承担,(以上金额暂合计193307.39元)现依法向被告胡天文、张志伟、郑蔡越、马犇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 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