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皖0122民初10495号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塘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四时三十分(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