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李阳波与被告郑凤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602民初488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1.被告郑凤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阳波借款本金200000元,并从2023年7月2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3.55%计付利息;2.被告郑凤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阳波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其中2023年6月14日起至2024年8月30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付,2024年8月3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付,利息总和不得超过李阳波主张的100000元);3.驳回原告李阳波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