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503民初10151号原告福建华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长裕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福建省美置智能家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求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为垫付的电费人民币101376.7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101376.78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5年6月30日约为人民币1567.04元),以上暂合计人民币102943.82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