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行与被告邵武市发到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福州奥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02民初3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行、邵武市发到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州奥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签订的《邵武市发到家购物广场ERP 系统改造项目三方合作协议》(合同编号:【2022】邮银南平GRJRB0001)于2025年7月31日解除;二、邵武市发到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行支付技术服务费105423.35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25年8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5423.3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三、邵武市发到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行支付违约金5271.17元;四、邵武市发到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五、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