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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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雪辰

本院受理原告许锦松与张雪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22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张雪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锦松支付下欠货款611489元;并分别以1576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31日起和453889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原告许锦松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85元,保全费3862元,公告费520元,共计14867元,由原告许锦松负担1268元,被告张雪辰负担13599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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