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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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司宏军

本院受理原告龙岩鸿贵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司宏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3年9月4日签订的《盘扣支架租赁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司宏军向原告返还48∅规格盘扣立杆、横杆、38规格顶托合计187.3041吨(具体规格为:0.6米盘扣横杆1120支、0.9米盘扣横杆8064支、1.2米盘扣横杆9560支、1米盘扣立杆5474支、2.5米盘扣立杆3542支、0.2米盘扣立杆1266支、0.3米盘扣立杆415支、0.5米盘扣立杆1449支、顶托2300个)及槽钢架子198个;若被告司宏军无法返还上述租赁物则应照价赔偿。3、依法判令被告司宏军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25年6月30日的租金202060.71元及该款自2025年7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依法判令被告司宏军向原告支付应返还的盘扣立杆、横杆、顶托自2025年7月1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按60元/吨/月的标准计算的租金;5、依法判令被告司宏军向原告支付应返还盘扣立杆、横杆、顶托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被告实际返还之日止,按60元/吨/月的标准计算的占用费;6、依法判令被告司宏军向原告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7500元;7、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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