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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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鄢继涵、张显进

本院受理原告王健红与被告鄢继涵、张显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782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鄢继涵、张显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健红房屋租金25000元、水费1149.87元、安装充电排插费用1050元、处理污水补偿费500元,合计27699.87元;二、驳回王健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4元,由王健红负担198元,鄢继涵、张显进负担546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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