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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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福良

本院对原告王新慧与被告刘福良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1.刘福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王新慧购物款2,636元;2.刘福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新慧赔偿金17134元,鉴定费损失1800元,合计18934元。因无法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981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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