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981民初3006号原告陈奶寿与被告杨梅菊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2025年10月16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