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502民初3943号原告福建省广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浩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挡烟垂壁款项人民币168007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逾期不答辩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