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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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翁瑞玉、江龙

原告倪萍萍与被告翁瑞玉、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2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江龙、翁瑞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倪萍萍借款148,386.42元,并支付自2024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其中借款本金109,579.93元应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其中借款本金38,806.49元应按照年利率12.4%计算);二、驳回倪萍萍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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