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田意与被告合肥韧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铭通智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 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合肥韧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田意劳务薪酬210,364元。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