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张勇

本院受理原告林乌妹与被告张勇、邱吴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林时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504民初4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给林乌妹161095.92元;二、张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林乌妹18657.43元;三、林时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林乌妹2073.05元;四、驳回林乌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24元,由林乌妹负担56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负担3422元,由张勇负担396元,由林时华负担44元。鉴定费3300元、公告4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负担3322元,由张勇负担385元,由林时华负担43元,直接支付给林乌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15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