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邹子元与被告杨雪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86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杨雪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邹子元借款9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9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0.9%标准计付利息);二、驳回邹子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88元,减半收取6444元,保全费5000元,由邹子元负担44元,由杨雪珠负担11400元(含保全费50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