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王进星、王晓玲与被告博尼雅(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淑莲、林慧杰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博尼雅(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王进星、王晓玲支付转让款14,410,434.11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损失;被告陈淑莲应对被告博尼雅(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王进星、王晓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由博尼雅(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淑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