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行与被告孟凡理、王长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21民初10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孟凡理、王长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孟金锁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行借款本金546981.14元、利罚息41607.56元及2025年3月12日之后的利罚息[利罚息计算方式: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孟凡理、王长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孟金锁的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行对登记在孟金锁名下的位于长丰县双墩镇蒙城北路东侧北城世纪城A4区吉徽苑19幢104室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16)长丰不动产证明第001403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07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孟凡理、王长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