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旭阳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皖0121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安徽旭阳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于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相关规定,依法向你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具体内容如下:一、本院责令泉州市德克斯塑胶色料有限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2024)皖0121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安徽旭阳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43325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143325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合计不得超过429975元)【注:扣除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15万元](2)向申请执行人安徽旭阳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2701元,执行费16733元由你公司承担。二、本院责令泉州市德克斯塑胶色料有限公司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公司或者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202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