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柳贵珍与被告曾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403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曾来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柳贵珍借款本金27000元;二、曾来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柳贵珍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2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从2024年12月2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曾来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柳贵珍公告费200元。案件受理费482元,由曾来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贰份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将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