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刘威与被告袁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04民初3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袁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威租金322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