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程李与被告合肥银玉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尹前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合肥银玉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尹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程李支付合同款62008元。本院作出(2025)皖0103民初41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