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合肥会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加公司)与被告王从社、被告钱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323 民初 16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从社、钱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会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息203604.59元(借款本金172953.93元,利息截至2024年8月1日)及从2024年8月2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二、如被告王从社、钱磊未如期履行上述第一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合肥会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王从社、钱磊名下位于蚌埠市禹会区东海大道 5118号君临天下小区15号楼1单元6层1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蚌埠字第2013021681号)行使第二顺位抵押权,抵押权利比例为66.67%;三、驳回原告合肥会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6元、保全费1539元,由被告王从社、钱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