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2282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9月30日9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