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合肥一航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戴兵、杨黎莉、徐峰、高丽丽、李明忠、李雪敏、杨善松、孙凡丽、刘圣强、张海燕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执异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合肥市肥西县中国院子万振紫蓬湾2-102室【备案合同号1709605431】房屋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