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皖0191民初7773号原告赵培杰、赵丽诉被告于家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借借款86850元,同时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向原告偿还借款之日止按照LPR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于家孔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