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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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薛美玉、薛瑞云(户籍地址均为: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西坑村469号。薛美玉的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305082581。薛瑞云的公民身份码:350127195812022618)

本院受理原告何尤英与被告薛美玉、薛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181民初53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薛美玉、薛瑞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尤英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5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7年7月14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2.4%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其中借款本金3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7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2.4%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其中借款本金2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7年3月17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2.4%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52.7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1605元,由被告薛美玉、薛瑞云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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