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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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晓冬

本院受理原告江水兰与被告陈晓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426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陈晓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水兰偿还借款本金7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5.7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375.75元,由陈晓冬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未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风险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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