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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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元建、林岚珍

本院受理(2025)闽0111民初6142号原告韩祥标与被告李元建、林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各壹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到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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