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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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林映禧、霍福喜

本院受理原告周成彬与被告林映禧、霍福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3885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费881.47元资金占用损失费以388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自2024年7月5日起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3月20日为881.47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产生的维权费用3000元;四、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相关文书材料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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