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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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蒋海健

本院受理原告华建春与被告蒋海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72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蒋海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华建春借款本金128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28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3%计算)。案件受理费2860元,由蒋海健负担,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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