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泰州市天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少燕、张培瑜、泉州慧汉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杨秀才、王丽梅、郭耿怀、陈淑红、第三人泉州环峰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求:一、七被告在其未出资金额1050万元范围内对(2023)黑01民终6618号民事判决项下债务人黑龙江中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泉州环峰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票据金额1,059,941.75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支付由黑龙江中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泉州环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的(2022)黑0102民初28887号案件受理费14,316.47元、(2023)黑01民终6618号案件受理费14,316.47元合计28632.94元;二、判令七被告对上述债务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如有)、保全保险费(如有)、公告费(如有)由七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期满后15日内为举证的期限,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5年10月10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