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与被告彭德铧、陈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703民初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彭德铧、陈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000元;二、彭德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3316.1元;三、彭德铧、陈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支付公告费200元及后续公告(凭发票支付);四、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元,由彭德铧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