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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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吴国言

本院受理原告郜洒与被告吴国言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离婚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郜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准许郜洒与吴国言离婚;2.判令婚生长女吴梦梵由郜洒直接抚养,婚生次女吴梦婷由吴国言直接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用;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吴国言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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