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陈宝真与被告骆惠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42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骆惠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宝真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2.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17元、公告费200元,由骆惠阳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其中公告费200元已由陈宝真预缴,应直接支付予陈宝真)。你方应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