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中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智勇、林泉仔、庄智任、福建省育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陈智勇不服本院作出的(2025)闽0503民初3865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被告陈智勇向本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