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正金、肖小美、丁玉妹、暨水英、陈有美与被告南平市沁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罗照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闽0703民初2114号、(2025)闽0703民初2116号、(2025)闽0703民初2122号、(2025)闽0703民初2123号、(2025)闽0703民初2124号,张正金诉请: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期间拖欠的工资5180元;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肖小美诉请: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期间拖欠的工资4500元;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丁玉妹诉请: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期间拖欠的工资45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暨水英诉请: 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期间拖欠的工资4600元;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陈有美诉请: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期间拖欠的工资人民币5000元;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举证材料、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0月15日8时30分、9时00分、9时30分、10时00分、10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定于2025年10月23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宣判,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