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刘爱珠与被告福州摩托车制造厂劳动争议一案。上诉人刘爱珠就(2025)闽0111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