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告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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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宏达

本院受理原告李兆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苇子峪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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