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行与被告项伟、巢湖市慧烨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21民初11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项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行借款本金410000元、利息(含罚息)41680.43元及2025年3月13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利息(含罚息)计算方式: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项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40元;三、被告巢湖市慧烨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中所确定的义务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472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项伟、巢湖市慧烨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