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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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振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行与被告王振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21民初11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振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含罚息)6863.06元及2025年3月11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利息(含罚息)计算方式: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振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3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王振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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