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五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清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惠州市五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7幢1702物业服务费3651元(时间为2021年12月16日至2024年6月30日)、违约金1433元,按应缴金额日千分之二计算(时间为2021年12月16日至2024年10月31日)、公摊水电费750元时间为(2021年12月16日至2024年6月30日),合计:5834元。被告从2024年11月1日至还款日向原告支付按合同约定应缴金额日加收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