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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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林传先(户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路176号洋中花园2座403单元。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7806103516)

本院受理(2025)闽0181民初9894号原告何学平诉被告林传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于2025年9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龙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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