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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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泉州市千广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吴仙水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你方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判决被告泉州市千广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840388.2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若被告泉州市千广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被告吴仙水应对被告泉州市千广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吴仙水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市千广服装制造有限公司追偿。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43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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