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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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尤文雅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判决被告尤文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149524.32元及从2022年08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的利息、违约金。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47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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