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支行被告你方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判决被告吴木灵、吴彩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支行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1299993.52元及自2025年0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支行对被告吴木灵、吴彩萍提供的抵押物址于安溪县城厢镇二环南路168号鼎盛金领19号楼2005室不动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合同约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47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