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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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黄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自贸试验区合肥片区支行与被告黄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 0191 民初 964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黄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自贸试验区合肥片区支行截至2020年12月1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9000.69元、透支利息3646.63 元及违约金 2261.55 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以 19000.69元为基数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自贸试验区合肥片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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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202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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