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黄先平诉被告吴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5)皖1503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吴玉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先平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5年1月2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吴玉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04